论道路交通事故预付款责任

论道路交通事故预付款责任

一、试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垫付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张力,王杰[1](2021)在《从制度补充到功能独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再定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自2004年建立以来经历了制度初创、制度定型与制度发展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在不断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同时,该制度也存在资金来源主渠道单一、救助范围狭窄保守、功能定位存在偏差、救助程序冗杂繁复四大问题,极大地阻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为了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定位由交强险的制度补充迈向功能独立,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的立法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拓展基金救助范围,确立垫付与补助相结合的给付内涵,增强程序运作的及时性,真正实现有效联结国家与受害者群体,践行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

马鞍山市公安局,马鞍山市财政局,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2](2020)在《马鞍山市公安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中认为马公秘[2020]126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县公安局、各县区卫健委、各县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现将《马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7月14日马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姬鸣宇[3](2020)在《交通事故成本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多年来的高速发展,交通领域也较之前有了长足的进步。交通安全问题也随之日益凸显。而其中交通意外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归责一直是困扰着我国交通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虽然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都对该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很多细节问题并未因此得到最终的解决。诸如: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主体仅以“机动车一方”作为表述,但却没有明确各种具体情形如年龄情况、行为能力情况等的具体分类;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也未给出具体可依的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救济办法也找不到具体详细的法条表述等等。通过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博弈论等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本次研究将交通事故成本以形成原因的主、客观方面分为,事故损害成本、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健康成本、环境成本以及行政成本六大类。并以青岛市崂山区某次交通事故为例,详细表述了交通事故各种成本的具体表现,同时应用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其进行分析,使抽象的理论得到了具象的直观表达。最后,立足于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和博弈论等基础理论并结合交通事故成本的数学模型和相关经济学理论,对我国交通法律法规的细化与完善给出了个人建议。以期为我国交通安全相关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参考并为后续的相关研究提供新的思路与方向。

车海欢[4](2020)在《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和占有分离时的民事责任承担》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满足,人们在追求物质基础的同时也特别注重快捷的交通方式对我们日常生活的改变,机动车的出现让人们的日常短距离旅游成为可能,所以我国机动车的数量随着人们需求的增加而增加,机动车给我们现实生活带来许多的便利,所以未来几年机动车的需求数量还会不断增加,当然所有事物都有双面性,机动车在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使得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交通事故数量的逐年增加,使得交通事故车辆所有和占有分离时的责任主体认定更加复杂,所以在交通事故车辆权属分离的情况下,确定所有人和占有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是非常有必要。既可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使其得到应有的赔偿,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和占有人的权益,避免其承担过多的不合理赔偿。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各国在立法或司法上的主导做法是: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其他人均只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机动车发生权属分离的场合,通常只允许一人为保有人,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采取了多元处理模式:属于职务侵权的采用替代责任模式,由用人单位、接受劳务一方或接受派遣一方承担责任,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非职务侵权的采用行为人主义为主,所有人主义为辅的处理模式,即原则上由机动车的占有人承担责任;机动车占有与所有分离时,由占有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机动车致人损害时,职务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非职务侵权的归责原则一律过错责任。所有与占有分离的情形下,所有人责任按文义解释应解释为按份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很多车辆占有和所有分离的情形,法院更多的对所有人和占有人是采用连带责任,不管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都有其弊端,而恰当的处理方式是所有人承担补充责任,只有在直接侵害人无法确定、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之后获得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占有与所有分离情形下所有人的责任应当取决于过错,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虽对“过错”进行了规定,但是还是不够详尽,还需要进一步的立法完善。

洪迎婷[5](2020)在《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行使对象的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年年攀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免赔事由受到严格限制。其中除了受害人自己造成交通事故情形外,交强险都会赔付。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各方利益、引导安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交强险保险人对五类特殊主体享有追偿权。但因为法律条文存在偏差及交强险与侵权责任对接问题,在追偿对象的范围、多个追偿对象偿还交强险赔款的方式、追偿对象偿还保险人交强险赔款比例出现同案不同判。本文从这三方面的问题入手,通过列举实务中不同处理方式,进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讨论各个问题的认定标准,进而提出对策建议。首先,通过案例分析,列举出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关于追偿对象存在的三项争议:第一,被追偿的对象应为“致害人”还是“侵权人”,该争议的核心为追偿对象是仅限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还是应当为包括侵权法上的物件责任主体,同时对于侵权人是否应作扩大解释至对方存在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第二,追偿对象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相关,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多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争议,即应为按份、连带还是补充偿还责任。第三,关于追偿对象应向保险人偿还保险金的比例争议,是应偿还保险人给付的全部保险金还是按照责任人侵权责任比例偿还保险金。其次,通过分析得出以上争议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于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性质的争议。保险人追偿权的性质决定着追偿权的来源以及相关法律关系的定性。保险人的追偿权来源于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有诸多共性,二者本质都属于代位权。通过厘清保险人追偿权的来源以及性质为下文的论述奠定法理基础。第二,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关于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争议。本文主张交强险责任与侵权责任间属于结合关系,即保险人在法定责任限额内赔付,追偿对象在侵权责任范围内偿还。第三,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关于机动车主体分离时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偿还保险金责任承担方式争议。本文通过法理解释排除连带和补充承担责任的可能以及采用按份责任的现实意义,得出“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按份责任。最后,基于上述理论分析,结合案例和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追偿对象应该如何认定,包括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受害人是投保人的情形、受害人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情形。以及对一些情形下的侵权主体能否构成追偿对象进行辨析,如驾车自杀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情形、暂扣驾驶证的情形。通过对特殊情形的可追偿对象和不可追偿对象的分析,提出完善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行使对象的合理建议。

刘先亮[6](2020)在《多因一果责任保险事故中保险人责任研究》文中认为多因一果责任保险事故中保险人的责任承担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上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理论上对保险人的责任承担范围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以被保险人的内部责任份额为限、以被保险人的外部责任份额为限。要明晰这个问题,必须充分考虑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明确多数入侵权中行为人责任如何划分。我国立法上对多数人侵权责任是依据侵权的类型确定的,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上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体系的划分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要在分析多数人侵权的类型对责任承担影响的基础上,正确明晰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关于立法上的规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出台以前,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内部责任份额为限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车险示范条款》)第23条第1款:“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外部责任为限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对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上述两者对保险人责任的规定要么存在不同解释,要么适用范围存在局限,作为理论支撑的法律依据都有所不足。而《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仅规定保险人对共同侵权行为人之一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同样适用连带责任的其他多数入侵权类型缺乏规定,同时关于是否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也未规定。针对目前关于保险人承担责任范围的争议观点,本文在责任保险、合同以及立法三方面综合考虑之下,认为多因一果责任保险事故中保险人应该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外部责任为限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并且不可在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排除保险人连带责任的适用。保险人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向其他加害人以连带责任进行追偿。

舒凯[7](2020)在《“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保险纠纷应运而生。“非医保用药不赔”这一条款的性质和有效性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论。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由于意见分歧,往往缺乏统一的审理依据。非医保用药的理赔责任的明确有助于对《保险法》和《合同法》上的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同时也能加深对权利和义务统一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的理解,具有较大的理论研究意义;对实践中提出如何防止过度医疗、滥用药物以及如何平衡好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害人三方的利益的相关解决措施也具有实践意义。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产生背景,接着从概念入手,介绍了该条款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该条款与之相近概念的区别和联系。然后根据学界不同观点对保险条款中的三种类型条款的性质与该条款比较分析后,对该条款进行综合的判断和定性,认为该条款并非免责条款,应属特殊的“格式条款”,符合一般性保险合同条款的性质。第二部分提出“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所处的窘境,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计结果分析,因该条款产生纠纷的案件占比大,迫切需要解决。紧接着用三种案例表明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对案件加以分析,总结归纳出了实践中此类纠纷中所出现对该条款效力认定不一、过度医疗、药品的鉴定举证存在困难等问题。并且现行法律对该纠纷的赔偿责任并未明确,因此各地司法意见也存在分歧。总结出所有问题的核心均是“非医保用药不赔”的合理性的认定。第三部分是对“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合理性分析,先分析车辆责任险的性质,是属于规章类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并用实证论证了该条款契合保险的分摊风险和损失补偿功能,体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一致。然后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分析,有利于促进交通安全,并总结得出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费率的联系处于一种动态平衡,降低保险费率利于维护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促进保险行业和社会稳定发展。第四部分是“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合理实施的途径。首先从司法角度上,提出司法解释加重了保险人的举证责任,认为举证责任应合理分配,并提出对法条的补充建议,然后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叙述了设立附加险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对附加险设置的条件限制提出相对具体的意见,最后通过抑制过度医疗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就对医院建立过度医疗的防控机制提出构想。

梁冉冉[8](2020)在《我国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的诉讼担当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交通事故中致使无名氏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一直存在争议,对由哪个主体可以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这个问题,我国当前法律中并没有统一的条文。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频率越来越高,保险公司逃避其保险责任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确立一个主体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目前对这个问题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诉讼担当主体的争议,确认某个诉讼担当主体而带来的赔偿金的相关问题以及无名氏死者近亲属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出现而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的问题也逐渐凸显,这无一不在要求我们重视并解决此类问题。本文系统的研究当前我国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诉讼担当的问题,具体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与本篇文章相关的概念,一是无名氏的界定问题,包括无名氏范围的界定和无名氏死者程序的认定;二是介绍了诉讼担当的概念和分类。第二部分对在我国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进行了必要性地分析。主要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不一、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和保险公司责任的逃避角度来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从当前争议比较大的四个机关,即检察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来分别分析其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的资格。第四部分,提出在我国确定一个主体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所存在的问题,一是赔偿金的相关问题,包括可主张的赔偿金的范围问题和赔偿金保存主体的选择问题;二是无名氏死者近亲属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出现所带来的问题,分别分析其在法院审理中、一审终结的上诉期内、终审判决作出后所出现带来的问题。第五部分,着重针对第四部分所提到的相关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与我国的国情,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解决我国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所引发的相关诉讼问题提出些许参考。

罗宇[9](2020)在《挂靠经营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研究 ——以吕某某等人诉余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因挂靠经营生产关系的存在,挂靠经营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纠纷处理较为复杂。本文从四川井研县法院受理的“吕某某等人诉余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出发,整理归纳了本案判决的两个争议点:1、本案侵权责任的认定及其责任分配问题,这涉及本案中赔偿义务人、连带责任人,以及连带责任类型在被告间的确认问题;2、本案被告因救助和善后垫付资金的法律性质问题,这涉及本案被告张静垫付的丧葬费资金是否应当计入赔偿金额以内的问题。本文讨论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本文的核心和重点,属于挂靠经营车辆交通事故特有问题。从本文的分析看,被挂靠单位川红物流和全顺运输更适宜承担牵引车司机余某某的替代责任。在不减损原告权利的基础上,考虑到后续责任追偿中的举证责任和避免被挂靠单位可能的“监管套利”行为,本案应当首先认定被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后判决被告张静承担补充责任。本文讨论的第二个争议焦点虽然具有一般性,但却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案的判决限缩了“礼金”词义,是一个较为明显的失误。本文认为基于被告垫付丧葬费的情形、目的,以及个案中夫妻间表见代理的构成与举证责任来看,本案中的“礼金”应当认为是赔偿金的一部分。在文章最后,笔者从司法和行业管理两个方面对车辆挂靠经营的纠纷和相关管理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陈志斌[10](2019)在《交强险赔偿责任分析——关于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酒驾者绝大多数被认定为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而保险公司几乎均以酒驾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这也是酒驾者的一般认知。但生活中还有很多特殊案件,即酒驾者的酒驾行为并非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事故责任主要在于第三者。另外,交强险关于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赔偿责任也有本质区别。针对上述问题,从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出发,深入剖析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立法精神,并从生活中酒驾事故当事人自身利益角度构建了饮酒后和醉酒后的事件树,进而分别推导出交强险有追偿权和无追偿权的赔偿责任情形。最后,出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以及维护酒驾者的法益,向相关部门提出针对性的司法建议。

二、试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垫付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垫付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从制度补充到功能独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再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制度初创阶段
    (二)制度定型阶段
    (三)制度发展阶段
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来源主渠道单一
    (二)救助范围狭窄保守
    (三)功能定位存在偏差
    (四)救助程序冗杂繁复
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制度重构
    (一)专门立法保障功能独立
    (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三)拓展基金救助范围
    (四)确立垫付与补助相结合的给付内涵
    (五)增强程序运作的及时性
结语

(2)马鞍山市公安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马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章救助基金筹集和划拨
    第四章救助基金垫付申请
    第五章救助基金审核、垫付
    第六章救助基金追偿
    第七章救助基金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3)交通事故成本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法
        (二)具体案例分析法
    四、主要研究内容
第一章 交通事故相关理论分析及成本概述
    一、理论基础分析
        (一)成本-收益分析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汉德公式
        (四)博弈论
    二、交通事故成本的内涵
        (一)何为交通事故成本
        1.交通事故成本的概念
        2.交通事故成本与交通事故归责的关系
        (二)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1.主观原因
        2.客观原因
    三、交通事故成本分类
        (一)个人成本
        1.事故损害成本
        2.诉讼成本
        3.时间成本
        4.健康成本
        (二)社会成本
        1.环境成本
        2.行政成本
第二章 以崂山区某交通事故为例讨论交通事故成本-收益分析的理论与应用
    一、崂山区某交通事故案例介绍
        (一)法院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实
        (二)法院认定住院治疗的事实
    二、交通事故的成本构成分析
    三、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一)主观要件
        1.动机要件
        2.能力要件
        (二)客观要件
        1.主体要件
        2.违法要件
        3.损害要件
        4.因果关系要件
        5.结论
    四、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与激励机制
        1.无责任原则
        2.严格责任原则
        3.过错责任
        (二)《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归责原则
    五、汉德公式视角下的交通事故侵权成本-收益分析——以车辆制动系统为例
        (一)制动系统的成本与收益
        (二)汉德公式下的制动系统升级方式
    六、博弈论视角下的交通事故成本-收益分析
        (一)事故损害成本-收益分析
        (二)健康成本-收益分析
        (三)环境成本-收益分析
        1.大气污染成本
        2.噪声污染成本
        3.交通事故中的总体环境成本
    七、案例体现出的现行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一)部分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
        (二)受害人不能完全受偿
        (三)交通事故归责不明晰
        (四)没有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交通事故相关应急机制不够完善
第三章 法经济学成本-收益理论视角下对完善我国交通事故处置的立法建议
    一、外部成本强制内部化
        (一)通过颁布行政法规建立惩罚机制
        (二)通过法律确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范围
    二、完善赔偿机制
        (一)完善诉讼费的计算方式
        (二)建立心理健康评价机制
        (三)完善保险赔偿流程
        (四)引入惩罚性赔偿
    三、明确交通事故归责准则及赔偿标准
        (一)完善交通事故定责依据
        (二)明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三)媒体正向宣导
    四、建立激励机制
        (一)强制安装行车记录仪
        (二)提高非机动车、行人违法成本
        (三)明确机动车注意义务
    五、完善交通事故应急机制
        (一)完善交通警察队伍建设
        (二)完善救济金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4)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和占有分离时的民事责任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所有人和占有人侵权责任的一般解析
    (一)我国法关于机动车侵权的法律规制现状
    (二)我国法关于机动车侵权的相关规则
    (三)所有人、占有人责任分担背后的理论
        1、危险责任说
        2、运行控制说和运行利益说
二、侵权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
    (一)借用、租赁关系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1、《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实践中的责任承担模式
        2、《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责任承担模式
    (二)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三)买卖情形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1、《侵权责任法》第50条释评
        2、《侵权责任法》第51条释评
    (四)挂靠情形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五)雇佣关系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1、雇佣关系中责任承担的司法实践
        2、雇佣关系中雇主负无过错连带责任
三、交通事故车辆所有和占有分离时民事责任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规范模式
    (二)严格责任原则的规范模式
    (三)域外国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启示
四、完善交通事故车辆所有和占有分离时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完善建议
    (二)《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完善建议
    (三)物件损害责任主体与侵权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担机制
    (四)完善保险赔偿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行使对象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行使对象在实务上的确认
    (一)追偿对象范围的实务确认
    (二)多个追偿对象偿还交强险赔款方式的实务确认
    (三)追偿对象偿还保险人交强险赔款比例的实务确认
二、确定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行使对象中存在的问题
    (一)确定追偿对象的法理基础
    (二)确定追偿对象的范围
    (三)确定多个追偿对象偿还交强险赔款方式
    (四)确定追偿对象偿还保险人交强险赔款的比例
三、特殊情形下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对象及限制
    (一)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追偿对象
    (二)几种特殊情形下追偿对象的限制
四、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行使对象的完善建议
    (一)厘清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赔偿的性质
    (二)准确定义追偿对象
    (三)适当扩大追偿对象的范围
    (四)引入过失相抵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6)多因一果责任保险事故中保险人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域外研究现状
    1.3 创新与不足
第2章 问题的提出
    2.1 案情简介
    2.2 案情争议焦点
    2.3 小结
第3章 多因一果责任保险事故类型体系
    3.1 多因一果责任保险事故的范围
    3.2 理论与实践的分歧
    3.3 多数人侵权类型体系
    3.4 小结
第4章 多因一果责任保险事故中保险人的责任承担
    4.1 理论与实践的分歧
    4.2 多数人侵权中加害人责任体系
    4.3 多因一果责任保险事故中保险人责任承担的争论
        4.3.1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解读
        4.3.2 理论上关于保险人责任范围的对立
    4.4 对责任保险中保险人连带责任的论证
        4.4.1 从责任保险的角度论证
        4.4.2 从立法角度论证
        4.4.3 从合同角度论证
    4.5 小结
第5章 我国多因一果责任保险事故中保险人责任的完善
    5.1 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评价与完善
    5.2 小结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7)“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处
第一章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概述
    第一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产生背景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出现
        二、“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诞生
    第二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概念
        一、“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内涵
        二、“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外延
    第三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性质判断
        一、商业保险合同中“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分布
        二、保险条款中的一般性保险条款、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三、“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本质
第二章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遭遇的窘境
    第一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实践困境
        一、“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纠纷现状
        二、“非医保用药不赔”案件同案不同判
        三、“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实施中的具体纠纷
    第二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司法解释的歧义
        一、有权解释不明确
        二、各地司法意见分歧
第三章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合理性分析
    第一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契合保险的功能
        一、机动车责任险的性质和功能
        二、保险功能在“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中的适用
        三、保险功能的实证分析
    第二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利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一、促进交通安全
        二、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费率的联系
第四章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合理实施的途径
    第一节 司法解释的完善及建议
        一、司法解释加重保险人的举证责任
        二、对“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司法解释的补充之建议
    第二节 设立大额非医保用药责任险的附加险种
        一、附加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二、附加险的条件限制
    第三节 限制医疗机构过度医疗
        一、我国过度医疗的现状
        二、过度医疗的成因
        三、建立过度医疗的防控机制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8)我国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的诉讼担当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二、国内研究概况
    三、研究目标
    四、创新点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相关概念的界定
    第一节 无名氏的界定
        一、无名氏范围的界定
        二、无名氏死者的程序认定
    第二节 诉讼担当的概述
第二章 在我国确认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的必要性
    第一节 司法实践的裁判不一
    第二节 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
        一、对无名氏死者权益的保护
        二、对肇事方权益的保护
    第三节 保险公司责任的逃避
第三章 我国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诉讼担当主体资格分析
    第一节 检察机关的诉讼担当资格分析
        一、检察机关进行诉讼担当的依据分析
        二、检察机关进行诉讼担当的观点辨析
    第二节 交通管理部门的诉讼担当资格分析
        一、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诉讼担当的依据分析
        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诉讼担当的观点辨析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诉讼资格担当分析
        一、民政部门进行诉讼担当的依据分析
        二、民政部门进行诉讼担当的观点辨析
    第四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的诉讼担当资格分析
        一、从职责角度来看
        二、从立法趋势看
        三、从司法实践角度看
第四章 在我国确认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赔偿金的相关问题
        一、可主张的赔偿金的范围问题
        二、赔偿金保存主体的选择问题
    第二节 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近亲属在不同诉讼阶段出现带来的问题
        一、在法院审理中出现带来的问题
        二、在一审终结的上诉期内出现带来的问题
        三、在终审判决的作出后出现带来的问题
第五章 对确认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诉讼担当问题的建议
    第一节 确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的诉讼担当资格
    第二节 完善赔偿款的相关问题
        一、确定可主张的赔偿金范围
        二、选择赔偿金的保存机关
    第三节 对无名氏死者近亲属在不同诉讼阶段出现问题的建议
        一、肯定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近亲属的诉讼地位
        二、确定由国家救助基金承担诉讼费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挂靠经营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研究 ——以吕某某等人诉余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案例分析法
        2、文献分析和对比研究法
    (三)难点或创新点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1、侵权事实经过
        2、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3、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4、法院审理及其观点
    (二)本案争议焦点
        1、挂靠经营车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分配问题
        2、垫付款项剩余的法律性质问题
二、案件评析
    (一)本案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1、受理法院应当首先确认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张静在本案中宜承担补充责任
        3、对“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推广
    (二)被告张静垫付丧葬费用应当被认定为赔偿款的一部分
        1、被告张静丧葬费用垫付相关事实
        2、被告张静丈夫余学力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则款项应当退回
        3、从礼金产生的原因和支出目的看,本案礼金当属赔款
        4、本案丧葬礼金数额明显超出合理水平
三、思考与建议
    (一)通过司法裁判促使当事人合理预期
    (二)通过行政倡导促进权责关系的理清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二、论文类
    三、参考法规
    四、网络文献

(10)交强险赔偿责任分析——关于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与酒后驾驶相关的基本概念
    (一)酒后驾驶包括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两种情形
    (二)酒驾事故与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概念的区分
二、责任认定及交强险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一)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二)保险公司交强险对酒后驾驶交通事故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三、交强险赔偿责任分析
    (一)饮酒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的免除责任范围
    (二)醉驾与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时,保险公司交强险应承担垫付责任
    (三)醉驾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时,保险公司交强险应承担无追偿权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行为博弈体系的构建
    (一)在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分析
    (二)饮酒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之当事人博弈事件树
    (三)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之当事人博弈事件树
五、交强险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司法建议
    (一)人民法院应着重审核交管部门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合法性
    (二)对于酒驾者的“作为性”无责事故,法院可依其“不作为性”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三)在依法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维护酒驾者的法益
    (四)维护酒驾者法益,可减少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从根本上保护第三者

四、试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垫付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从制度补充到功能独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再定位[J]. 张力,王杰.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21(03)
  • [2]马鞍山市公安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J]. 马鞍山市公安局,马鞍山市财政局,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07)
  • [3]交通事故成本的法经济学分析[D]. 姬鸣宇. 青岛大学, 2020(02)
  • [4]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和占有分离时的民事责任承担[D]. 车海欢.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5]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行使对象的问题研究[D]. 洪迎婷. 吉林大学, 2020(08)
  • [6]多因一果责任保险事故中保险人责任研究[D]. 刘先亮. 扬州大学, 2020(05)
  • [7]“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研究[D]. 舒凯. 吉首大学, 2020(03)
  • [8]我国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的诉讼担当问题研究[D]. 梁冉冉.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9]挂靠经营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研究 ——以吕某某等人诉余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D]. 罗宇.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10]交强险赔偿责任分析——关于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法研究[J]. 陈志斌.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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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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