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郑青岚[1](2021)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途径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今中国社会经济持续保持较高发展速度的背景下,各个行业都有一定程度上的进展,建筑行业不论在规模上还是在专业化程度上,都在中国经济现代化进程之路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现今我国建筑市场仍然在不断地扩大,建筑工程项目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为了让这个巨大的市场能够保持平稳高效的发展,就需要建立更加完善合理科学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制度,来进行建筑行业市场管理。让招标和投标方之间能够有一个明确的合同依据,从而保证双方不会因为一些误操作而产生损失,从而使得建筑行业更加透明化,以此确保建筑行业的市场稳定。本文通过明晰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然后对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对其有效途径来进行探究。
赵丹洋,黄朝广,吴力[2](2021)在《新形势下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探究》文中研究表明工程招标投标是工程承包的重要工作,同时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对实现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对新形势下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进行研究,供专业人士借鉴。
刘鹤伦[3](2020)在《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至今,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业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但“阴阳合同”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建筑行业内部,致使建筑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明标暗定、违法招投标现象屡禁不止,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比比皆是,严重影响着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侵害人民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虽然《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等对“阴阳合同”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因其规定的内容并不全面,指向性不够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存在一定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很好的填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对涉及“阴阳合同”的纠纷提供了较为统一的解决机制。本文主要分七个部分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在引言中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并对我国当前建设工程矛盾纠纷的审判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分析。第二部分是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概述,介绍了“阴阳合同”的定义及特点,分析了“阴阳合同”形成的多种原因及其危害性,并对“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并对“阴阳合同”效力分析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展开讨论。第四部分重点探讨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与认定,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的角度分析了实质性内容的范围界限。第五部分详细分析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可以在实践中更好的区分“阴阳合同”。第六部分与第七部分介绍了我国两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规定,着重探讨了司法解释中的不足与积极意义,这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
张钰[4](2020)在《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领域关于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纠纷呈现出几何增长趋势。但是,因建设工程本身纷繁复杂、施工周期长、标的金额大、后期不可估量因素较多等特性,如何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因此出现的法律风险、在风险转化为纠纷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则成为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立足于司法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引发争议的现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中“黑白合同”的效力及因“黑白合同”效力之争议导致其他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以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为基础,对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法律问题予以研究。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研究“黑白合同”概念、成因,提炼“黑白合同”具体特征并分析其危害,形成对“黑白合同”的整体认知。第二部分通过研究分析“黑白合同”的界定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明确“实质性变更”为“黑白合同”界定要素,对常见“实质性变更”类型予以扩展,提出两方面的考量作为“实质性变更”认定依据。第三部分通过研究“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困境,分析“黑白合同”效力认定依据,区分不同情形下的“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对现行立法在“黑白合同”效力认定方面的困境提出探索性的解决方案。第四部分通过结合司法实务,对不同情形下“黑白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归纳总结,对司法实务提供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处理方式。第五部分为结论及建议,期望在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下,能够逐渐消除“黑白合同”这种不合理现象,进一步规范我国建筑市场。
李沐熹[5](2020)在《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自我国引入资本主义国家广泛使用的竞争性订约方式——招投标制度以来,其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被大量运用。在推动行业加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法律上的回应仍不够明确与完善,招投标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实践中涌现的新矛盾也逐渐得到关注。比如,现实中,签发中标通知后因一方悔标或者弃标而拒绝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的现象屡次发生,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秩序和发展前景产生了重大影响。而针对该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提供明确答案,因此亟需进一步妥善解决。本文首先从司法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类典型案例切入,对两者进行分析和比较,再发掘分歧产生的根本原因。进而提出签发中标通知后应运用预约合同理论来思考双方达成合同的效力,在此基础上,拒签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为违反中标预约的违约责任。本文包括前言等章节共五个部分。前言部分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三个方面。正文第一部分为本文论述的基本背景,探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似甚至相同的案件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类明显相异的判决结果这一情况。正文第二部分提出争议发生的本质,指出目前关于签发中标通知后的合同效力存在四种观点类型,每一观点类型对应到法律责任问题又有着不同的思考路径,引出本文写作的主题和本文论证下“拒签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为违反中标预约的违约责任”的观点。正文第三部分为笔者所提出观点的构建:借以预约合同的相关原理来思考签发中标通知后的合同效力更为适宜,由此拒签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为违反中标预约的违约责任。从预约成立条件、效力类型重点论证中标通知书的预约合同定位及其“应当缔结”效力,同时由于招投标活动本身具有特殊的程序性、公开性、严肃性等特点,关系到社会基本民生建设的稳定,因此在中标预约违约责任的体系构建中,应特别强调继续履行担责方式的重要地位,形成以继续履行为主,定金、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其他担责方式辅助的责任体系。最后,正文第四部分为本文结论,在该部分中笔者就该论题研究讨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说明,并建议我国加快构建预约制度,以利用预约原理解决现实中如招投标缔约等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明确中标通知发出后拒签书面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解决法律责任的前提——中标通知发出后的合同效力问题,以此回应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争议,维护法律统一与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良好秩序。综合实践层面与理论层面的分析,本文认为签发中标通知后如任意一方拒签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为违反中标预约的违约责任。此外,在具体的担责形式方面,基于中标预约“应当缔结”的效力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特殊性,继续履行的担责方式应得到强化。
汪涛[6](2020)在《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最低价中标法”是指在我国招投标活动中采用的,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代表的,以投标价格作为唯一竞争因素的一类评标方法。实践中“最低价中标法”被不当使用,带来影响工程质量、破坏竞争秩序、滋生腐败等消极影响。由于“低价中标”违法行为大多出现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的项目中,加上少数媒体对低质低价问题工程的报道渲染,将引发“低价中标”的原因归咎为“最低价中标法”,导致社会大众产生“最低价中标法”与“低价中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误解。为此,建设工程领域以及法学界部分学者一度呼吁要废除“最低价中标法”。然而,“最低价中标法”作为招投标实践中广泛使用的评标方法,是一种中立性的评标方法,并无好坏之别,亦非必然导致“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历经近四十年的招投标活动检验,与“综合评标方法”等其他评标方法相比,在招投标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最低价中标法”作为最符合招投标初衷的一种评标方法,应当保留,但也需要具有完善的适用保障制度为其发挥最大效用廓清障碍。本文除绪论与结论外,论文主体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最低价中标法”概述。本部分内容首先通过对“最低价中标法”及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分析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最低价中标法”、“低价中标”、“成本”等概念之间的关联,指出为适应社会习惯称呼以及研究便利,本文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这一概念作为研究对象,并将“最低价中标法”界定为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代表的,以投标价格作为唯一竞争因素的一类评标方法的总称。其次,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历史沿革进行阐述分析,明确“最低价中标法”实质为第一密封拍卖,对其历史演进的梳理可知“最低价中标法”已然成为招投标事业中一种普遍适用的评标方法。最后,对“最低价中标法”的积极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其具有利于节约投资、刺激竞争、规范市场、与国际规则接轨等积极影响。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缺陷。本部分主要从“低价中标”违法行为的法律原因、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后果进行实践分析,指出造成“低价中标”的问题根源并不是“最低价中标法”,而是因“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适用保障制度缺陷所致。通过对“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实践活动中的适用进行法律体系化梳理,会发现此种评标方法在适用中存在诸多保障制度的缺陷。在招标人权责制度方面,招标人作为招标的发起人和招标结果的承受人,缺乏对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控制价之行为的法律规制,也缺失赋予招标人标后审核权的法律规定。在投标人“低价中标”法律责任问题上;由于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法律后果缺失,加上当前履约保证金制度的不完善引发“低价中标”。在评标专家制度上,存在评标专家权益保障不足和责任机制缺失的问题。在招投标监督制衡制度上,存在公示系统更新慢以及公示内容严重缺失等不足。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完善。本部分主要讨论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廓清“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活动中适用的诸多障碍。要解决招投标活动中“低价中标”带来的系列问题,需要有效发挥“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活动的制度价值,针对“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缺陷,从法律制度适用条件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在招标人权责制度上明确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的责任以及增加标后审核环节。就招标人的权责制度层面,增设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行政责任遏制投标人的“低价中标”。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制度等方面完善现行评标制度。在社会监督角度方面,利用大数据信息化平台构建全过程透明公示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对“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保障制度的体系化完善,让“最低价中标法”回到正确的轨道上,使其为招投标事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最大的效用。
王晓蕊[7](2020)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文中研究说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不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在合同管理上可能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和合同签订程序存在的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完善,从而增强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本文分析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及其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薛宇[8](2020)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招标管理研究》文中指出当今社会的国民经济水平和城市现代化发展的步伐处于飞速发展状态,开始加入到轨道建设项目中的城市越来越多,作为大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城市轨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成本较大、施工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建设的复杂程度较高。在项目开展的初期阶段,负责服务的单位、项目承包商以及物资供应商都会陆续参与到项目中去,并且通过招标采购确定各自负责的项目范围。由于服务类项目贯穿整个建设的始终,所以服务类项目的招标至关重要。为保障城市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招标的顺利实施,需要严格把控招标流程,遵守招标制度,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招标过程进行分析,摸索出招标流程的规律,从而进一步提出城市交通工程服务类招标管理优化策略。本文从国内外研究现状出发,通过文献分析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类招标管理总体发展及轨道工程服务类招标管理发展进行了系统化的分析。对轨道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的标段划分、招标需求制定、评标指标选择、合同主要条款制定、招标风险五大类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某市2号线一期工程整体及其中的装修工点设计、系统工点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实际案例进行研究及分析,分别找出了招标方式的选择、标段的划分、招标需求的制定、评标分值的设置、合同主要条款的制定等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办法。最后根据本文的研究提出了服务类项目招标管理的优化策略,包括优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内容、完善并设置评标指标、强化合同管理、优化招标流程。重点在建立投标人数据库、采用标前预公示、招标文件专家评审、增加信息发布媒介、专家库动态考核、招标后评价等,同时加强招标管理措施并加强对招标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招标管理工作提供参考。本论文有图10幅,表6个,参考文献71篇。
陈蕾[9](2020)在《浅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文中研究说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是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保障,同时也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的凭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之间关系密切,正视两者的关系并规范招标投标合同文件条款,并积极参与招投标的项目后期管理,对能够更大程度的发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作用,提升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现文章主要针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进行分析。
王浩赟[10](2020)在《建设工程领域担保制度发展比对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建设工程担保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应合理推广应用,在工程担保市场成熟的国家地区已广泛应用。我国引入工程担保制度以来,从部门规章和国家层面、地方层面相继出台的政策文件来看,大力推行的工程担保结构设计主要有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业主支付担保、质量保证金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由于建设工程市场风险管理机制差异,市场资源配置和统筹秩序力量差异,我国逐步推行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还应进一步完善,优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主体,提升建设工程市场诚信竞争。本文在充分阅读相关文献、书籍及主要研究成果基础上;以美国、英国、FICID合同范本、《世行采购指南》等主要成熟的工程担保结构设计为研究比较对象:第一:采用横向比对方法针对我国工程担保结构设计合理性,进而重新构建适应我国目前建筑业的基本工程担保结构设计和辅助担保结构设计两部分;构建工程担保方式和担保保额设计合理性,是否满足当前建设工程担保市场主体需求。第二:采用纵向比对方法针对我国工程担保发展历程合理划分发展阶段,研究不同阶段我国工程担保结构设计、担保方式和担保保额完善演化;第三:通过实践案例及相应学术研究,归纳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担保完善实施过程存在主要问题,分析其产生根源并给予解决建议。本文主要结论:通过以上内容梳理,我国工程担保结构设计应逐渐建立以“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为核心的基本结构,并辅以“维修担保”逐渐替代质量保证金和工程修复费用的辅助结构;建设工程担保方式以银行保函、建设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公司保险单等主要保函为主,建设工程担保保额根据我国市场结构,以基本担保结构设计逐渐向高保额担保模式过渡,加强落实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及完善实践过程中问题。切实完善工程担保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可有效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履约水平、保障合同主体各方利益,促进和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利于我国工程担保市场发展、有利于工程担保人业务发展,进一步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和工程担保市场诚信机制。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途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1 招标投标同合同管理的联系 |
1.1 招标投标的概念论述 |
1.2 合同管理的概念论述 |
1.3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之间的联系 |
2 合同管理在招标投标中起到的作用 |
2.1 审查招标文件 |
2.2 监督招标过程 |
2.3 参与后期管理 |
3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
4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途径探究 |
4.1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的相关管理制度 |
4.2 建立投标组织机构以及合同管理机构 |
4.3 加大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
5 结语 |
(2)新形势下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
2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
3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现状 |
3.1 对招标投标工作不了解 |
3.2 没有能够根据规定开展工作 |
3.3 合同签订不够规范 |
4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的改进措施 |
4.1 全方位了解招标投标文件 |
4.2 加强监督管理 |
4.3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
4.4 培养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
4.5 加强风险预测及防范 |
5 结语 |
(3)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纠纷现状 |
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概述 |
2.1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定义 |
2.1.1 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定义的几种观点 |
2.1.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定义 |
2.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特点 |
2.3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形成原因 |
2.3.1 合同双方因利益驱动而采取的合谋行为 |
2.3.2 因发包方与承包方地位失衡导致的竞争关系扭曲 |
2.3.3 变相实施违法行为 |
2.4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危害 |
2.4.1 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
2.4.2 破坏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
2.4.3 建筑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
2.4.4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制衡、责任无法约束 |
2.5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 |
2.5.1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 |
2.5.2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 |
2.5.3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同日 |
3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效力 |
3.1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前的效力分析 |
3.1.1 合同的成立 |
3.1.2 合同的效力 |
3.2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后的效力分析 |
3.2.1 合同的成立 |
3.2.2 合同的效力 |
3.3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同日的效力分析 |
3.4 关于“阴阳合同”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
3.4.1 关于合同主体的问题 |
3.4.2 关于合同形式的问题 |
3.4.3 关于合同签订时间确定的问题 |
4 对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与认定 |
4.1 《合同法》关于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4.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的确定 |
4.3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
4.4 司法解释对“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 |
5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 |
5.1 合同的变更 |
5.2 “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
6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
6.1 适用条件 |
6.2 效力认定的空缺 |
6.2.1 第二十一条对合同效力问题的直接回避 |
6.2.2 第二十一条忽视了合同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
6.2.3 强制适用第二十一条结算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 |
6.2.4 机械适用第二十一条结算可能侵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6.3 解释的积极意义 |
7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中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
7.1 出台背景 |
7.1.1 建筑市场环境发生巨大变化 |
7.1.2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规范发生巨大变化 |
7.2 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
7.2.1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
7.2.2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
7.2.3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
7.2.4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
7.3 解释存在的不足与积极意义 |
7.3.1 解释二仍未解决“阴阳合同”效力的问题 |
7.3.2 解释二的积极意义 |
8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目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目的 |
1.4 技术路线图 |
2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概述 |
2.1 案例引入及问题提出..什么是“黑白合同” |
2.2 “黑白合同”定义 |
2.3 “黑白合同”成因 |
2.3.1 建设施工合同本身特殊性原因 |
2.3.2 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原因 |
2.4 “黑白合同”的特性 |
2.5 “黑白合同”的危害 |
3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界定 |
3.1 案例引入及问题提出..如何界定“黑白合同” |
3.2 对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分析 |
3.3 《招标投标法》处理“黑白合同实质性变更”的困境 |
3.4 相关司法解释处理“黑白合同实质性变更”的困境 |
3.5 对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分析 |
3.6 “实质性变更”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
3.6.1 常见“实质性变更”类型的展开 |
3.6.2 “实质性变更”类型的扩展 |
3.7 本章小结 |
4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研究 |
4.1 《招标投标法》认定“黑白合同”效力的困境 |
4.2 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黑白合同”效力的困境 |
4.3 “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条件 |
4.3.1 “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条件--招投标程序合法且中标有效 |
4.3.2 “黑合同”效力认定的条件--“黑合同”不宜确定当然无效 |
4.4 强制及非强制招投标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
4.4.1 强制招投标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
4.4.2 非强制招投标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
4.5 “另行签订”时间节点影响“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
4.5.1 以直接形式在“白合同”前另行签订“黑合同”效力认定 |
4.5.2 以直接形式在“白合同”后另行签订“黑合同”效力认定 |
4.5.3 以间接形式另行签订“黑合同”效力认定 |
4.5.4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4.6 本章小结 |
5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结算 |
5.1 不同情形下“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结算 |
5.1.1 强制招标的项目履行合法有效招投标程序情形 |
5.1.2 强制招标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情形 |
5.1.3 非强制招标的项目履行合法有效招投标程序情形 |
5.1.4 非强制招标的项目且亦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情形 |
5.1.5 数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情形 |
5.2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5.3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6.2.1 从司法层面,落实多措并举借,妥善审理合同纠纷 |
6.2.2 从行政层面,实行全方位联动,从源头减少纠纷 |
6.2.3 从法律层面,不断完善现行立法,杜绝黑白合同现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选题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 国内文献综述 |
2. 国外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1. 文献分析法 |
2. 案例分析法 |
3. 比较分析法 |
一、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法律责任“同案异判”之现状 |
(一) “同案异判”的行业背景和法律背景 |
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现象分析 |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法律责任规定之阙如 |
(二) 我国“同案异判”的司法现象分析 |
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法律责任争议案件情况统计与分析 |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法律责任的司法观点与理由 |
二、争议本质: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效力理解之差异 |
(一)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效力学说的类型化 |
1. 合同未成立 |
2. 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
3. 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且生效 |
4. 预约合同成立且生效 |
(二) 各学说类型对于法律责任的不同选择路径 |
1. 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引发缔约过失责任 |
2. 违反建设工程合同义务而引发违约责任 |
3. 违反预约合同义务而引发违约责任 |
三、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预约违约责任之构建 |
(一)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预约合同成立之证成 |
1. 预约合同成立条件之界定 |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预约合同成立条件之达成 |
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预约成立之正当性考量 |
(二) 继续履行的担责方式在中标预约违约责任中之强化 |
1. 继续履行担责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
2. 中标预约“应当缔结”效力对继续履行的必然要求 |
3. 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对继续履行的价值追求 |
4. 非必招项目在继续履行中的特殊性 |
(三) 中标预约违约责任其他担责方式之补充 |
四、结论和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最低价中标法”概述 |
一、“最低价中标法”及相关概念 |
(一)“最低价中标法”及相关概念 |
(二)低价中标 |
(三)成本 |
二、“最低价中标法”的历史沿革 |
(一)“最低价中标法”的起源 |
(二)“最低价中标法”的国外演进 |
(三)“最低价中标法”的国内演进 |
三、“最低价中标法”的积极作用 |
(一)有利于节约投资 |
(二)有利于刺激竞争 |
(三)有利于规范市场 |
(四)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
第二章 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缺陷 |
一、招标人权责制度缺失 |
(一)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招标控制价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制 |
(二)招标人标后审核制度缺失 |
二、投标人“低价中标”法律责任制度缺失 |
(一)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责任缺失 |
(二)投标人“低价中标”的行政责任缺失 |
(三)过低的履约保证金难以遏制“低价中标” |
三、评标专家的权责制度存在缺陷 |
(一)评标专家的权益难以保障 |
(二)评标专家责任承担制度不完善 |
四、公示制度尚不完善 |
(一)信用系统数据不完善 |
(二)项目信息公示内容不全 |
第三章 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招标人权责制度 |
(一)构建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招标控制价的责任追究机制 |
(二)建立以招标人为主的标后审核制度 |
二、明确投标人“低价中标”的责任 |
(一)明确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责任 |
(二)建立针对“低价中标”的行政责任制度 |
(三)提高“最低价中标法”项目的履约担保上限 |
三、构建权责统一的评标专家权责制度 |
(一)强化评标专家权益保障 |
(二)完善评标专家责任追究制度 |
四、完善公示制度 |
(一)依法保障公示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
(二)扩充招标项目的公示内容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7)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的内涵与关系分析 |
1.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内涵 |
1.2 合同管理的内涵 |
1.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
1.3.1 互相影响 |
1.3.2 互相关联 |
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合同管理的意义分析 |
2.1 有助于提升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
2.2 有助于降低风险纠纷的发生 |
2.3 有助于提高综合建设效能 |
3 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的具体对策 |
3.1 正确认知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
3.2 做好合同的审查工作 |
3.3 参与招投标全过程 |
3.4 做好招投标后期项目管理 |
4 结语 |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招标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路线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2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类招标采购管理现状分析 |
2.1 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类招标管理的总体发展分析 |
2.2 轨道工程服务类招标管理发展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3 轨道交通项目服务类招标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招标方式的选择 |
3.2 招标标段的划分 |
3.3 招标需求的制定 |
3.4 评标指标的选择 |
3.5 合同主要条款的制定 |
3.6 招标风险分析 |
3.7 本章小结 |
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招标管理案例研究 |
4.1 项目概况 |
4.2 2号线一期工程服务类招标管理特点 |
4.3 案例中招标方式的选择 |
4.4 案例中的标段划分 |
4.5 案例中招标需求制定 |
4.6 案例中评标分值的设置 |
4.7 案例中合同主要条款的的制定 |
4.8 本章小结 |
5 服务类项目招标管理的优化策略 |
5.1 优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内容 |
5.2 完善并设置评标指标 |
5.3 强化合同管理 |
5.4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招标流程优化 |
5.5 本章小结 |
6 结论及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浅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
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合同管理的问题 |
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合同管理策略 |
3.1 规范招标投标合同文件条款 |
3.2 同步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
3.3 参与招投标的项目后期管理 |
结语 |
(10)建设工程领域担保制度发展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建筑产业背景 |
1.1.2 我国工程担保背景 |
1.1.3 建设工程领域担保制度设计的目的性 |
1.1.4 建设工程领域担保制度研究的必要性 |
1.2 问题提出 |
1.2.1 研究对象的选择 |
1.2.2 关键问题的拟定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的目的 |
1.3.2 研究的意义 |
1.4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设计框架 |
第二章 建设工程担保现状及研究方法 |
2.1 建设工程担保理论基础 |
2.1.1 信息不对称引发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 |
2.1.2 逆向选择导致承包商履约能力下降 |
2.1.3 工程担保有助于化解承包商履约能力下降 |
2.2 建设工程担保发展现状及问题 |
2.2.1 建设工程担保概念溯源 |
2.2.2 我国建设工程担保政策现状 |
2.2.3 我国建设工程担保研究现状 |
2.3 建设工程担保比对研究 |
2.3.1 研究比较对象选择 |
2.3.2 研究方式方法选定 |
2.3.3 研究比较内容确定 |
第三章 工程担保结构设计比对研究 |
3.1 国际工程担保横向比对 |
3.1.1 国际建设工程担保品种 |
3.1.2 国际工程担保品种形成机制 |
3.1.3 工程担保法理背景比对研究 |
3.1.4 工程担保社会背景比对研究 |
3.2 我国工程担保结构纵向比对 |
3.3 工程担保结构设计比对结论 |
第四章 工程担保形式设计比对研究 |
4.1 工程担保方式设计比对研究 |
4.1.1 工程担保方式设计横向比对 |
4.1.2 我国工程担保方式纵向比对 |
4.1.3 工程担保形式设计比对结论 |
4.2 工程担保保额设计比对研究 |
4.2.1 工程担保保额设计横向比对 |
4.2.2 我国工程担保保额纵向比对 |
4.2.3 工程担保保额设计比对结论 |
第五章 建设工程担保实施研究 |
5.1 工程担保保函方式推行困难 |
5.1.1 我国力推保函担保方式 |
5.1.2 保函申请管理解除困难 |
5.1.3 保函推行困难的应对措施 |
5.2 工程担保制度落实困难 |
5.2.1 预付款担保实践应用困难 |
5.2.2 工程款支付担保进展困难 |
5.3 工程担保制度实施中财务处理问题 |
5.3.1 投标保证金利息处理矛盾 |
5.3.2 利息退还矛盾解决新思路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途径探究[J]. 郑青岚. 居舍, 2021(27)
- [2]新形势下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探究[J]. 赵丹洋,黄朝广,吴力.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1(03)
- [3]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刘鹤伦.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4]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张钰.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5]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研究[D]. 李沐熹. 山东大学, 2020(02)
- [6]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研究[D]. 汪涛.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7]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J]. 王晓蕊. 居业, 2020(04)
-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招标管理研究[D]. 薛宇.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3)
- [9]浅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J]. 陈蕾. 中国住宅设施, 2020(03)
- [10]建设工程领域担保制度发展比对研究[D]. 王浩赟. 天津理工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