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行政向公共行政的转变——从深圳“行政三分制”看中国行政改革新取向(论文文献综述)
胡学瑾[1](2020)在《行政决策法律规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论文以行政决策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围绕行政决策概念化、体系化,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对行政决策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逻辑结构、不确定法律概念、法律效果、学术争议等问题进行分析,陈述、提炼、辨析和论证行政决策的法学表达,构建行政决策法学理论体系。论文结构,依论文主题和逻辑顺序,分为五章。第一章研究行政决策的法学概念。提出行政决策概念化的意涵,分析在法学上实现行政决策概念化、体系化的主要困难,系统梳理分析学术上对行政决策概念化的态度及解决办法。为了证成行政决策法学概念成立的前提,对行政决策法学概念面临的主要批评进行回应,主要集中在行政学与行政法对行政决策之不同观点、行政决策与行政法逻辑体系之关系、行政决策作为法学概念之沟通交流功能。行政决策难以概念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行政决策无法以行政行为形式论建构,因而对行政法学方法论与行政决策之关系进行分析,内容涵盖行政行为形式论、行政过程论、行政法律关系论、行政法规制理论,提出研究与构建行政决策宜用行政法律关系论的观点。该章最后部分提出行政决策的法学概念,分析了概念构成,辨析了相近概念,并提出了行政决策法学概念的特征。第二章研究行政决策的价值理念。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共同构成行政决策价值的逻辑体系。科学的属性有经验主义、实证主义、逻辑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诸种不同,科学是理性的体现,行政决策以工具理性为旨归,效率是科学决策的价值内核。这一价值内核建立在事实与价值分离、科层官僚制、科学管理理论之基础上。行政决策科学化包括决策组织专业化、决策程序规范化、决策方法标准化、决策体系现代化四个方面。民主决策的理论渊源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理论经历了第一、第二、第三代理论发展,可以分为微观协商民主与宏观协商民主两类。民主决策对行政决策法律主体、决策方式、决策程序、决策责任以及决策合法性等多个方面具有影响。依法决策的价值定位是形式合法,依法决策具有法律优越、法律保留、越权无效、行政公开、正当程序五个原则,其内容包括权限法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责任法定四个方面。行政决策的价值与行政决策的合法化危机直接相关。在行政决策的三大价值之间存在内在的张力,需要对之进行整合,提出善治是行政决策最终价值目标。第三章研究行政决策的法律主体。对行政决策主体的法律文本和法学表达进行梳理,在反思和检讨行政主体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行政决策法律主体的概念。决策机关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要从标准、排除事项、目录制度等方面予以确定。分析了决策机关具体职权,决策机关负责人法律地位以及党政合并合署法律主体问题。公众参与分析了主体资格标准、特定群体公众参与以及公众参与代表、代理问题,具体分析了公众参与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讨论了大数据下公众参与的法律主体问题,论证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专家作为行政决策法律主体之一,其权利包括独立开展论证工作的权利、充分发表论证意见的权利、获取报酬的权利,其义务包括保密义务、解释说明义务、回避义务等,专家的法律资格和法律地位主要来自于专家指向公共利益的属性。第四章研究行政决策的法律程序。行政决策法律程序分为决策草案形成、决策作出和决策执行三个阶段。在决策启动程序,重点研究决策启动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决策启动建议权。在公众参与程序,重点分析了听证的理论渊源、分类、功能定位、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听证笔录效力问题。在专家论证程序,研究了专家的功能定位、专家论证程序问题。在风险评估程序,研究了风险规制理论、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评估效果问题。在合法性审查程序,研究了合法性审查的内涵、主体、审查内容或范围、法律效力问题。在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研究了集体讨论决定性质、法律程序和免责条款问题。在决策后评估程序,研究了决策后评估的价值、启动条件、主体、后评估标准和内容、法律效力问题。在决策执行阶段,分析了决策调整和决策终结程序。第五章研究行政决策的司法审查和责任追究问题。行政行为的成熟性原则、抽象行政行为理论、诉的利益理论阻碍了行政决策纳入行政诉讼。行政审判从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决策阶段性行为的可诉性、行政决策对外发生效力的批准行为和会议纪要、政府决策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五个方面为行政决策的司法审查提供了可能性方向。不过,行政决策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司法审查行政决策只能采取最低限度的审查方法。就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来说,存在问责触发机制单一、责任主体难以确定、责任形式类型繁杂、归责原则不清晰等困境。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治化,要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归责原则,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启动程序、调查程序和处分程序。
赵涛[2](2019)在《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文中提出《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自1993年设置以来,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减少了国务院直接管理的部门和事项,也有利于减少部门间的职责交叉,原由部门间协调的事项变为主管部委与国家局之间内部协调,便于提高行政效率,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机构设置类型,一直以来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根据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当前国务院共设置16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分别由11个国务院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国家局的调整设置历来服从并服务于机构改革大局和国务院职能转变要求。纵观1993年以来的6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局机构设置呈现出“灵活性”和“稳定性”并存的特点。笔者通过对国家局的历史变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局政策文件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系统梳理,运用历史的逻辑较为清晰地勾画出中央对国家局机构设置的初衷以及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职责关系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层面明确了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在领导体制、请示程序、立法权限、外事权限及人、财、物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形成了对全文分析的基础性背景材料。为准确客观地获得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评价,笔者对国家局进行了全覆盖式的访谈和问卷调研,发现两者在实践中形成的主管部委“决策中有执行”,国家局“执行中有决策”的“实然”角色定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国家局实际上相当于“降了半格的部委”,在一些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上与主管部委雷同,与主管部委职责界定没有一个合理的划分标准,影响了两者职能作用发挥,与中央对两者体制关系的顶层设计也存在差距。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组织结构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属于“事业部制”组织结构,但并未有效实现“政策制定与行政管理相分离”,主管部委对国家局的战略管理不够;部分主管部委或相关单位对国家局独立性重视不够,存在将国家局视同为部委内设司局或直属单位的情况;二是组织权力层面上,两者职责界定不够清晰,存在职责交叉、事权不清情况,主管部委对国家局业务管理权威性不够,在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协调等方面领导力度欠缺;三是人力资源层面上,主管部委统筹规划方面的管理人才不足;国家局内设机构设置不够合理;四是组织文化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文化融合比较困难,“大部门”意识不强等。在本文关于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设计中,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应当分别承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角色功能。笔者对此进行了理论层面的阐释。一方面,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决策权和执行权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两者适当分离具有政治学和管理学双重视角下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笔者分析了在国家大部门体制改革中主管部委和国家局应当实行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现实必然性,明确了政治、社会、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在动因。在此基础上,搭建理论分析模型,从组织结构、组织权力、人力资源和组织文化四个视角切入,建立具体分析维度,指导全文研究。找准了存在问题,明确了角色定位,掌握了理论工具,笔者着力探索国家局与其主管部委在“应然”角色定位指导下应当建立的体制关系。对此,笔者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方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及国内、国外两个维度,分别进行分析阐述。从国内来看,笔者首先对16个国家局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共性”和“个性”实证分析,从“一般性”层面介绍了当前两者的互动关系,并根据调研和访谈数据,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总体评价进行了分类,其中,粮食局是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较为顺畅的典型,民航局是相对存在较多问题的代表。通过对正反两个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进一步探析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获得了对两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应然”角色定位的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国外虽然没有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职能定位完全相符的机构设置和组织类别,但有的国家却存在内阁部与相关分立机构动态融合的大部制形态,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组织形态或所属关系类似。对此,笔者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探讨,一是通过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新加坡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互动关系的介绍和阐述,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边界划分、制约协调的角度,形成对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国外研究视角和实践经验;二是以美国交通运输部和其管理的联邦航空管理局为例,对美国内阁部与其归口管理的部内独立机构进行深入案例研究,形成对优化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的借鉴和启示。最后,在全文研究基础上,笔者基于“决策-执行”关系提出了进一步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优化路径,从理论层面进行了方法论指导,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实践层面的具体对策建议。认为,从根本上推动实现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更好地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放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中统筹考虑。总的思路是,以调整和明确主管部委与国家局的职责定位为重点,遵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以合理划分二者职责关系和运行、协调机制为主要内容,科学配置国家局的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综合管理管理人才和专业化执行人才队伍,加强文化引领和融合,形成两者权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的体制机制。
张文波[3](2017)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如何将“书本中的环境法”全面转化为“行动中的环境法”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上述转化过程主要涉及环境执法问题,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作为解决环境执法问题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主要涉及由哪些主体来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最有效果、最能保障“书本中的环境法”得到严格执行: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的高低;另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恰当、是否与其他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权是否会被滥用。因此,可以说合理配置环境行政执法权是解决我国现阶段环境法治赤字的重要措施。从理论上讲,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这一命题包括四个层面的问题: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上述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并非各自独立、毫无联系的,而是一种层层递进、密切关联的关系,清晰地展示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如何从一种人民让渡给政府的模糊权力逐步细化和明确为一种环保部门各内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的具体权力的过程。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为环境领域同时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环境问题的解决应当统筹兼顾政府(行政)的力量和社会(市场)的力量,不应有所偏废且应随着时代变化不断进行调整,而在我国现阶段过于注重解决环境领域“市场失灵”而忽视“政府失灵”问题的现状下,应当着重构建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着重强化我国环境法中的私人实施制度,最终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管辖区域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职责同构”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包括在配置标准上坚持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立法明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在配置保障上坚持“重心下移”原则,最终达到与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之间“正三角形”环境监管任务模式相适应的“正三角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保障模式,实现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权责统一;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部门化原则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分散、重叠及错位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稳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同时明确行政协助原则以有效整合因职能分工而形成的碎片化的行政资源;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缺乏明确的配置标准而导致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未完全分离且缺乏有效沟通反馈,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应当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实现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应当坚持沟通协调原则,实现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及时高效沟通,实现决策机构的决策更具有可行性、执行机构的执行更有效果。从实践层面来讲,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顶层制度设计和政策设计,同时不应单独推进某一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改革,而应当统筹考虑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依据配置合理的环境行政执法权来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合理构建各组监管力量的运行机制,保障其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最终形成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环境法的实施方式——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包括完善环境法的公共实施制度、强化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和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三个方面;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模式问题——建立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现阶段我国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即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模式,并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根据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以最大程度减少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不当干预;在环境问题有一定缓和之后,可以仅采取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模式,仍由各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环保工作负责,并行使相应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方案问题——推行环境保护大部制或继续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现阶段我国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但由于这一过程的困难性与长期性,还应继续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同时推进上述两个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我国完成了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由于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单靠这一个部门也无法彻底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的支持与配合,跨部门、跨行业、跨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现阶段的重点在于确立明确且统一的配置标准,推进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具体来说包括在职能整合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三个方面。从环境法治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非法治化,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行政化、非对等性和不确定等特征,这导致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配置及调整的随意性,甚至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纳入到环境法治的范畴,按照环境法治原则的要求来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以实现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规范化和稳定性。就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来说,需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要同时规定四个层次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二是特别注重社会权力理论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三是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四是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五是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并重。就《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来说,需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包括重新梳理环保部门的职权职责,确保环境行政执法权不缺位、越位和错位、更加注重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建立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结合与衔接的保障制度三点;二是纵向权力层面,包括采取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的标准来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合理配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事权、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环境行政执法保障体系、着重强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制约、探索建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和完善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制度六点;三是横向权力层面,提出了远期方案——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和近期方案——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四是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包括在整合职能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运行独立且有效三点。
高杰[4](2016)在《我国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改革的思路与方法研究》文中提出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权力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权力的行使和权力制衡模式的演变是受社会发展规律影响的,权力制衡结构的演变也有其自身的规律。如果一个国家,其政府内部权力失去合理分工和制衡,就容易导致社会失序、失衡和腐败。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与我国权力分工制衡模式的变革是分不开的。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和科学发展,当前我们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推进中国行政体制的改革,而推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体系。当代中国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如何对我国政府内部权力进行分工制衡?是本文研究和回答的主要问题。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将问题放在历史中考察,进行古今纵向以及中外横向比较,吸收古今中外的先进经验,找出基本规律和未来走向。本论文包括五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相关概念界定。第一章主要阐述西方权力制衡理论的发展、我国古代权力制衡思想的发展以及马克思主义的权力制约思想。第二章通过梳理我国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的历次改革,总结其中取得的经验。第三章在立足于第二章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着重阐述我国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的思路和方法。这一章中,“合理界定政府内部权力行驶边界的思路和方法”、“提高行政人员依法执政的能力”、“政府内部权力科学制衡的思路和方法”是关注的主要方面。
陆蒙超[5](2013)在《行政法视野下的“行政三分制”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三分制”是将行政权按照行政职能划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一种行政体制改革方案。“行政三分制”体现了宪法上的分权理论、人权保障理论,行政法上的控权理论、法治政府理论,行政管理学上的新公共管理论等。在实践上也有英国执行局化改革等成功的案例,日益成为当前各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其成功的实践不仅在经济体制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闯出了一套道路,如今又在试行“行政三分制”改革,意图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现行的“行政三分制”试点仍存在缺乏宪法层面支撑;未能完全实现行政权内部的分立与制衡;保障公民权利、强化政府服务职能的制度安排不足等缺陷。欲完善行政三分制,不能仅将“行政三分制”看作是行政权的理性约束和自我限制,必须把这种改革方案放置于整个宪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完善宪法,明确注入国家机关分权制衡的宪政精神;进一步深化落实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推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行政执行的专业化、规范化,建立绩效评估制度,落实行政问责制,强化行政监督;结合“行政三分制”,推动公务员制度、政府机构职能及其配置等配套机制的纵深发展。
黄宝[6](2012)在《深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提出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是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而展开的,它既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政府自身转型的必然要求。深圳经济特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场,随着其行政环境全面快速的发展变迁,其政府的改革和发展也不断推进。与其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深圳在行政体制改革的诸多方面也发挥着“改革试验田”的角色,并先行大胆探索了一系列行政体制改革创新举措,成为观察中国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窗口。论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从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入手,界定了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涵、构成要素,并进一步阐释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随后对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可借鉴的理论分析工具进行了介绍和阐述。第二部分,对深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一个全面的梳理,并根据不同时期的背景和重点内容进行了阶段性的划分,包括:建市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建制的特点,“经济特区时代”去计划体制化的机构改革,“后特区时代”以转变政府职能和改善行政行为为重点的改革,“特区不特时期”危机感驱动下行政体制改革的新尝试,“新特区时期”全面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做法。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深圳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相关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反思。例如大部制改革中存在路径依赖下导致行政文化的冲突现象、“职责同构”可能导致的陷阱、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不健全、编制配置与职能分工不协调、法律法规不配套等;在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着缺乏规划、职能转变不到位、社区治理体制不完善等;在公务员系统改革中存在着方法的局限性等。第四部分,针对深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借助于理论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如完善大部门管理体制机制;推进行政层级改革,优化城市基层治理;深化公务员系统改革,提高队伍动力和活力等。第五部分,结论部分,对本课题论文的研究进行总结。
董朝君[7](2011)在《深圳大部制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大部制改革是政府行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择深圳进行大部制改革主要源于深圳自身独特的背景。一直以来,深圳都被视为改革开放的窗口,不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深圳都被视为中国未来发展的风向标。改革开放30多年的时间里,深圳在经济绩效增长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对于深圳来说,经济全球化的加剧,社会结构的转型,公民社会的成长,公共需求的剧增,政府效率的不足等构成了深圳大部制改革的背景。如何应对挑战、抓住机遇、深化深圳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通过大部制改革来提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从公共行政学的角度探讨深圳大部制改革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在这一部分里,主要阐述了深圳大部制改革的背景,包括经济全球化的调整与社会转型,公共服务供求矛盾,公民社会的成长,公共行政效率的低下等。在分析大部制改革背景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大部制概念做出了界定。概念是分析的基础,本文对大部制概念的界定采用了比价研究的视角,最后选择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概念。此外,绪论还对研究的方法、研究的创新点、分析的基本结构做出了说明。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文献进行研究,同时对深圳大部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做出逻辑性的阐述。理论阐述的逻辑顺序是以行政生态为平台,依托整体性治理理论,融入公共行政价值,最终以行政组织的调整表现出来,由此为深圳大部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避免了理论基础的单一及苍白的缺点。第三部分主要是从横向上对西方国家大部制改革与国内大部制改革做出梳理,以期通过这样的比较,形成对深圳大部制改革有利的经验支持与借鉴。为使分析更具有说服力,选择了英国、美国、海南等作为比较分析的对象。最后是对深圳进行个案分析。其内容包括论文的第四、五章。主要分析了深圳大部制改革的背景,改革的成效与可能遇到的障碍,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策略。第四部分是总结与讨论。这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的总结并指出未来继续研究的方向。从研究方法来看,本文主要选择了比较研究法与个案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一直被视为公共行政研究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甚至可以在一些经典的公共行政研究作品中找出比较研究方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威尔逊还是沃尔多,都无不提及比较研究法在公共行政研究中的重要性。作为我国公共行政的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为此,从比较研究的视角探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无疑将为深圳大部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以深圳为个案研究大部制改革有利于改进实践中的政府改革。这也是个案研究的优点。从研究的重点来看,主要包括理论的重构与原因的深入剖析。理论是研究的基础,在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提及大部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具有多元性及内在的逻辑性。从分析来看,尽管没有字数上的优势,但我们充分地考虑到了深圳的具体情况,比较熟人社会与先行先试就是我们重点考虑的内容。
洪穗喜[8](2011)在《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解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自开始实行“大部制”改革以来,大部制在许多地方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并在发展中不断创新。其中,最典型的当数2009年深圳市的“行政三分制”改革。作为大部制改革的一种大胆的创新与突破,“行政三分制”改革在深圳市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加快了深圳市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提高了深圳市政府的行政效率,提升了深圳市政府的廉洁度,等等。然而,在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一路高歌之际,我们也发现,改革所暴露出来的困境亟需我们去改善。这些困境,包括改革推进缓慢,机构改革不全面;监督机制不合理,改革基础不牢固;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改革缺乏足够保障;政府与民互动不足,善治理念彰显不够,等等。然而,学术界就深圳市的“行政三分制”改革(特别是在配套改革与内部协调方面)所作专门、深入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见。本文认为,第一,深圳市“行政三分制”全面改革具有应然性与必然性;第二,完善监督机制是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顺利推进的基础;第三,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必须强化“与民互动”的善治理念;第四,配套制度完善是改革顺利推进的保障;第五,增强内部协调能够为改革凝聚人心。笔者在这五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希望能够为进一步深化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献言献策,提出一些大胆的想法,比如进一步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建立并完善官员廉政保证金制度,制定并完善行政程序法规,设立内部协调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辩论式听证制度,等等。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归纳演绎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首先对“行政三分制”改革的理论构想、内涵与实践探索展开探讨,接着就大部制改革的创新实践—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政治背景、行政背景、经济背景与社会背景进行分析,并对其概况进行总结,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行政三分制”改革在深圳市取得的成效及其深层意义,再接着就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困境进行客观的解析,最后进行了一番深入的思考,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
雷颖剑[9](2011)在《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相互制约协调的“行政三分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新举措,也是国外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主流政府体制模式。目前,“行政三分制”在改革试验地深圳已历经两次尝试,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并在理论上有一定的突破,其最终效果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未来的行政管理体制整体格局。固然,对于推行“行政三分制”,不少人欢欣鼓舞,认为其将推进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进步。但也有人给予了批评甚至否定,认为其仍存在很多的不足。争议的存在,反映了对于“行政三分制”这一新生事物,目前认识并不统一。因此,对我国深圳市“行政三分制”的改革展开研究,是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的。本文将分六个部分展开对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探讨。第一部分为绪论。该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并在界定其核心概念后,梳理国内外有关“行政三分制”的研究前沿和当前对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实践研究的相关文献及其理论分析工具;第二部分为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实施背景分析。该部分通过对“行政三分制”基本理论、域外有关“行政三分制”的改革实践分析与深圳市政府历次机构改革梳理,总结当前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行政环境;第三部分是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探索历程的详细梳理。本部分分别从2001年至2004年与2009年至今的两次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发展历程、内容成果、困境挑战、经验启发四个方面,尝试性探讨深圳市两次“行政三分制”改革有益探索历程的思考;第四部分是关于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发展的思考。本部分基于对上文分析的基础上,探讨目前“行政三分制”改革的现状及实践中遇到挑战的经验总结,并进一步提出其未来纵深发展的相关策略;第五部分着重探讨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对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启发,特别是其过程中对于未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该模式所具有的可借鉴的经验;最后第六部分对全文进行小结。
高轩[10](2011)在《当代中国政府组织协同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政府组织作为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是由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纵横交错的各个部分组成的复杂系统。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也就是政府组织内部各部分处理相互关系的过程。政府组织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状况直接影响着政府组织整体性功能的发挥程度和公共事务治理的绩效。协同论中蕴含着系统内各子系统相互协调合作,使系统呈现有序状态,实现系统整体效应的思想,这对处理政府组织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实现政府整体功能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因此,文章选取协同论作为主要理论切入点,将协同思想引入政府组织研究之中,运用协同论中的概念和分析范式研究政府组织协同问题,以求能够优化政府组织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提高政府组织协同性。论文首先介绍阐释了研究政府组织协同问题的相关理论。系统理论把复杂体系都看成是一个系统,并且认为系统具有整体性、关联性、层次性、开放性等特点。协同论主要是研究在各种不同类型的系统内,以自组织为基础,在序参量和相关变量的作用下,各子系统从无序状态转向有序状态,实现系统整体效应和协同效应的理论。协同论和系统理论能够为研究政府组织协同问题提供方法论的指导。治理理论和组织间网络理论强调的治理结构多元化、主体间平等协商、沟通合作的思想则为处理政府组织关系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分析视角。以上述理论为基础,论文构建了政府组织协同的解释框架。概念是框架构建的起点,第二章首先界定了协同以及政府组织协同等概念的含义。政府组织协同是指政府组织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各层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过程的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协调与配合,形成井然有序的组织结构,呈现政府的整体功能,实现政府效能最大化的过程或状态。其次阐释了协同论与政府组织的契合性。一方面,协同论具有普遍性和政府组织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因此政府组织研究引入协同论具有可能性;另一方面,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论证了政府组织研究引入协同论的必要性。接着分析了影响政府组织协同的相关变量。政府组织结构、职能结构、权力结构等政府结构是影响政府组织协同的序参量(主导性变量)。政府利益、组织文化、组织目标等也会影响政府组织的协同程度。最后总结了政府组织协同的意义或者说协同效应。政府组织协同有利于提高政府公共性,促进“行政区经济”向“经济区经济”转变,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高质高效等。接下来,论文主要从影响政府组织协同的序参量也就是政府结构的角度分析英法德日美五个国家在提高政府组织协同性方面的制度设计,如在政府间结构上大都具有较为合理的组织结构、政府间适度均衡的权力结构、比较明晰的政府间职能结构;政府部门结构设置一般采取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合理有效的部门间协调机构等。对于这些制度设计,我们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合理的吸收与借鉴。建国以来围绕政府结构我国对政府组织进行了多次的调整与改革,逐渐理顺了政府组织间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组织协同性。纵向政府间从中央高度集权逐步合理向地方放权,地方自主性得到很大提高;地方政府横向间从计划体制下的相互隔绝走向更多的联系和合作;政府职能部门间从传统体制下的部门林立、职责交叉、“精简—膨胀”循环逐步走向精简统一、权责明确。第四章以建国以来的历史为背景,从政府结构着手分析政府组织改革和调整的过程,并作出一定的归纳与总结。现实问题是任何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文章最后分析我国当前政府组织非协同性表现、原因,思考提升我国政府组织协同性的一些路径。当前我国政府间非协同性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表现突出,部门间关系也是面临着“争着管”“都难管”“都不管”的困境。这其中蕴含着以政府结构为主导的多方面的原因,如职责结构不合理,交叉重复;层级过多等行政区划体制不科学;相关协调机构机制作用有限以及组织利益化现象突出等。针对这些问题,提高政府组织协同性,主要应该从政府结构着手,一方面,要继续优化政府间结构,理顺政府间关系:合理划分政府间职责权限;调整政府层级和管理幅度,有序进行行政区划改革;以尊重地方自主性为基础,健全政府间协调机构;建立完善政府间利益表达、共享与补偿机制以及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另一方面,不断调整部门间结构,改善部门间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探索完善大部门体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决策与执行适度分离体制和部门监督体制,遏制部门利益;强化隶属行政首长办事机构的协调功能,以发挥部门能动性为前提,完善部门间其它协调机构与机制。
二、部门行政向公共行政的转变——从深圳“行政三分制”看中国行政改革新取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部门行政向公共行政的转变——从深圳“行政三分制”看中国行政改革新取向(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决策法律规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范围限定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决策的法学概念 |
第一节 行政决策概念化 |
一、概念化意涵 |
二、理论困境 |
三、解决方法 |
第二节 批评与回应 |
一、行政学、行政法与行政决策 |
二、行政法逻辑体系 |
三、行政决策概念的沟通交流功能 |
第三节 方法论视角 |
一、行政行为形式论 |
二、行政过程论 |
三、行政法律关系论 |
四、行政法规制理论 |
五、结论 |
第四节 行政决策的法学概念 |
一、概念界定 |
二、概念辨析 |
三、概念特征 |
第二章 行政决策的价值理念 |
第一节 科学决策 |
一、科学的属性 |
二、科学决策的本质 |
三、行政决策科学化 |
第二节 民主决策 |
一、理论渊源 |
二、协商民主理论对行政决策的影响 |
第三节 依法决策 |
一、价值定位:形式合法 |
二、依法决策主要内容 |
三、行政决策法治化路径 |
第四节 行政决策的价值 |
一、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危机 |
二、行政决策价值的内在张力 |
三、价值整合学术观点评析 |
四、行政决策的价值目标:善治 |
第三章 行政决策的法律主体 |
第一节 概述 |
一、行政决策主体的法学表达 |
二、从行政主体到法律主体 |
三、文本梳理和分析 |
第二节 决策机关 |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二、行政机关具体职权 |
三、决策机关负责人法律地位 |
四、党政合并合署法律主体 |
第三节 公众 |
一、公众参与主体资格 |
二、公众参与权利 |
三、大数据下的公众参与 |
四、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 |
第四节 专家 |
一、专家的权利 |
二、专家的义务 |
三、专家的法律地位 |
第四章 行政决策的法律程序 |
第一节 决策草案的形成 |
一、决策启动 |
二、听证制度 |
三、专家论证 |
四、风险评估 |
第二节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
一、合法性审查 |
二、集体讨论决定 |
第三节 决策后评估和调整 |
一、决策后评估 |
二、决策调整 |
三、决策终结 |
第五章 行政决策的司法审查与责任追究 |
第一节 行政决策的司法审查 |
一、司法审查行政决策的理论思考 |
二、司法审查行政决策的可能性方向 |
三、司法审查行政决策的限度 |
四、结论 |
第二节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
一、行政决策法律责任追究的困境 |
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
三、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2)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文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与关系说明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二、两对主要关系的说明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文献综述和评价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二、国内外研究的不足和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
第四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章节安排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章节安排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基于历史和实践逻辑的实情探寻 |
第一节 历史的逻辑:国家局的历史变迁 |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机构改革与国家局机构调整 |
二、国家局机构调整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政策的依据:国家局的制度定位 |
一、相关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概要 |
二、国家局政策沿革的主要特点 |
三、制度层面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职责关系定位 |
四、基于历史逻辑和政策梳理的问题发现 |
第三节 实践的逻辑:国家局的实践问题 |
一、调研对象和方法 |
二、调研情况分析 |
第二章 一般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决策和执行的关系阐释 |
一、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 |
二、决策权和执行权适当分离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综合化决策权和专业化执行权应当适当分离的现实必然性 |
一、政治需求——不断强化内部领导权和外部协调能力的需要 |
二、社会需求——更好地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需要 |
三、经济需求——不断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
四、管理需求——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需要 |
第三节 本文分析的理论模型 |
一、理论分析模型的提出 |
二、理论分析模型的说明 |
第三章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评价分类和典型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局组织状态的“共性”与“个性” |
第二节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评价分类 |
一、评价分类情况 |
二、评价分类的有关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节 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
一、民航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
二、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在体制关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民航局案例分析的反思和启示 |
第四节 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
一、粮食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
二、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在体制关系方面形成的基本成效 |
三、粮食局案例分析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国外典型相关机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探讨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执行局模式(Excutive Agencies) |
二、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法定机构模式(Statutory Board) |
三、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研究启示 |
第二节 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局体制关系案例分析 |
一、美国内阁部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可比性 |
二、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体制关系分析 |
第三节 国外相关机构研究的经验启示 |
一、主管部委要有专业化的决策支撑机构 |
二、主管部委要建立强有力战略管理机制 |
三、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要保持适当的独立性 |
四、大部门体制下要注重建立普遍认同的组织文化 |
第五章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路径优化及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优化路径分析 |
一、组织结构优化路径:进行横向和纵向结构的重塑 |
二、组织权力优化路径:建立“行政三权”相互协调制约机制 |
三、人力资源优化路径:根据组织价值需求配备人才、发展人才 |
四、组织文化优化路径:推动部门间共同价值观引领和文化融合 |
第二节 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调整优化两者的机构设置 |
二、着力统分协调,进一步优化明确两者的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 |
三、科学配置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
四、统一价值目标,积极推进组织文化的重塑融合 |
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不足 |
三、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3)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概述 |
一、公共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执法权 |
二、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范畴 |
一、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意义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四、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五、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三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价值标准 |
一、环境民主 |
二、环境法治 |
三、环境正义 |
四、环境效率 |
第二章 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与社会分野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一、政府与社会的分野 |
二、政府与社会分野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对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演变 |
一、1949年—1973年:环境行政执法权缺失期 |
二、1973年—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权不断强化期 |
三、2014年至今:环境行政执法权调整期 |
四、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演变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一、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必要性:环境领域的“市场失灵” |
二、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不足:环境领域的“政府失灵”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背景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三章 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及域外考察 |
一、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 |
二、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制度形态 |
三、西方国家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宪法、组织法关于政府间纵向的行政权力配置规定 |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三、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职责同构” |
二、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调整的行政化 |
三、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制约不足,政令不畅通 |
四、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无法有效解决部分特殊环境问题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四章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及与外考察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 |
二、西方国家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实践研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分散、重叠及错位 |
三、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效果不佳 |
四、环境行政强制权逐步强化但实践应用较少 |
五、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司法保障逐步强化但作用未发挥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五章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行政三分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大部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二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总体情况 |
二、我国各级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具体情况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标准不明确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不科学 |
四、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沟通协调不足 |
五、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监督制约不足 |
第四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六章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治化之路——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 |
第一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 |
第三节 《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构想 |
一、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方面 |
二、纵向权力层面 |
三、横向权力层面 |
四、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我国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改革的思路与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相关概念解析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权力制约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一、西方权力制衡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一)古代权力制衡思想的萌芽——混合政体思想 |
(二)洛克“两权分立”的分权制衡思想 |
(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思想 |
(四)分权制衡模式的发展 |
二、我国古代权力制衡模式 |
(一)以三省六部制为代表的权力制约思想 |
(二)以三省六部制为代表的分权制衡效果 |
三、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一)马恩的权力制约思想 |
(二)列宁的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特色权力制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
第二章 我国政府内部权力设置的基本架构与改革历程 |
一、我国政府内部权力设置的基本架构 |
(一)政府内部纵向权力设置 |
(二)政府内部横向权力设置 |
二、我国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的历次改革 |
(一)1982至2013年的七次行政体制改革 |
(二)以深圳市为代表的“行政三分制”改革 |
三、我国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改革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总结 |
(一)政府部门职责分工逐渐明确 |
(二)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逐渐形成 |
(三)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大 |
(四)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之上的协调中心基本形成 |
第三章 我国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我国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决策权力的滥用 |
(二)行政执法的法治化程度不高 |
(三)行政监察体制不健全 |
二、我国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权力主体职权配置不合理 |
(二)行政人员的行政道德素质不高 |
(三)权力运行程序不规范 |
(四)监督制约体系存在缺陷 |
三、继续推进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的必要性 |
(一)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 |
(二)行政权力具有一种内在的天然的扩张性 |
(三)行政权力具有人格化倾向的特性 |
第四章 推进我国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的思路和方法 |
一、合理确定政府内部权力的边界 |
(一)科学配置权力结构与功能 |
(二)以责任与服务观念为引导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
二、推进我国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的基本原则 |
(一)立足现代的执政规律和执政理论 |
(二)深化决策、执行、监督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
三、推进我国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的着力点和措施 |
(一)提高行政人员依法执政能力 |
(二)完善政府权力设置和运行体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行政法视野下的“行政三分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三分制”概述 |
一、 “行政三分制”的概念 |
二、 “行政三分制”的性质 |
三、 “行政三分制”的价值 |
第二章 “行政三分制”的理论基础 |
一、 西方传统分权思想 |
(一) 古希腊、古罗马的混合政体理论 |
(二) 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
(三) 美国联邦党人的分权思想与美国的实践 |
二、 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三、 行政自制理论 |
第三章 “行政三分制”的域外经验——英国执行局化改革 |
一、 英国执行局化改革的提出 |
二、 执行局的设立及特点 |
三、 执行局改革的成效与影响 |
四、 执行局化改革对于我国“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启示 |
(一) 创新权力运行机制,分离和协调决策和执行职能 |
(二) 完善监督体系,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
(三)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行政执行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
(四) 加强政府对部门的绩效管理 |
第四章 我国“行政三分制”改革的现状及评价 |
一、 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探索历程 |
(一) 2001 年至 2004 年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初次探索 |
(二) 2009 年至今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再出发 |
二、 现行行政分权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改革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缺乏宪法层面的支撑 |
(二) 未能完全实现行政权内部的分立与制衡,尤其是行政监督未能独立 |
(三) 改革方案着重于机构裁撤,而保障公民权利、强化政府服务职能的制度安排不足 |
(四) 行政集权的观念依旧,遭遇利益集团的压力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行政三分制”的思考 |
一、 完善宪法,明确注入国家机关分权制衡的宪政精神 |
二、 进一步深化落实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
(一) 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
(二) 提高执行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
(三) 建立绩效评估制度,落实行政问责制,强化监督职能 |
三、 结合“行政三分制”,推动配套机制的纵深发展 |
(一) 深化公务员制度改革,落实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
(二) 配合区级政府机构改革,合理调整机构职能和配置机构权责 |
(三) 建立法治政府,严格依法约束政府决策、执行和监督的运行 |
(四) 完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制度 |
(五)完善司法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深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
二、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论文的基本思路与结构 |
五、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涵与理论 |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内涵界定 |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构成要素 |
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 |
四、行政管理体制改的理论基础 |
(一) 新制度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 |
(二) 公共选择理论 |
(三) 治理理论 |
(四) 行政体制改革的T型转折理论 |
(五) 行政三分制思想 |
第二章 深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梳理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建制的概况 |
二、去“计划体制化”的机构改革 |
(一) “经济特区时代”(80年代) |
(二) 背景分析 |
(三) 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转变政府职能,改善行政行为 |
(一) “后特区时代”(90年代) |
(二) 背景分析 |
(三) 主要内容 |
四、危机感驱动下行政体制改革的新尝试 |
(一) “特区不特时期”(2001年-2007年) |
(二) 背景分析 |
(三) 主要内容 |
五、全面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构建服务型政府 |
(一) “新特区时期”(2008-) |
(二) 改革背景 |
(三) 主要内容 |
第三章 对深圳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反思 |
一、对大部门体制改革的反思 |
(一) “路径依赖”导致的行政文化冲突 |
(二) “职责同构”的陷阱 |
(三) 行政权制衡与协调的运行机制不健全 |
(四) 编制配置和职能分工不合理,设置标准不科学 |
(五) 法律法规建设的不配套、不协调 |
二、对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
(一) 功能新区的试点改革缺乏总体规划 |
(二) 实现“三级管理”是撤区还是撤街道 |
(三) 改革的同时如何转变政府职能 |
(四) 基层街区治理体系有待理顺和完善 |
三、对公务员系统改革的剖析 |
(一) 分类方法的局限性 |
(二) 分类管理缺乏整合性 |
(三) 增量改革思路下“双轨制”运行的局限性 |
(四) 单项管理的配套法规不健全 |
第四章 深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 |
一、完善大部门管理体制机制 |
(一) 行政组织文化的再塑 |
(二) 打破职责同构,不搞上下对口 |
(三) 深化行政权力三分制改革,提高行政系统的运作水平 |
(四) 正确处理编制和职能的关系 |
(五) 配套法规体系的跟进 |
二、推进行政层级改革,优化城市基层治理格局 |
(一) 推进“一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改革 |
(二) 完善城市基层社区治理体系 |
三、深化公务员管理改革,提高队伍的动力和活力 |
(一) 细化公务员的分类管理 |
(二) 探索分类管理中的轮转交流机制 |
(三) 深化绩效评估,完善个体责任考核体系 |
(四) 加强公务员系统的配套立法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7)深圳大部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
一、经济全球化 |
二、社会转型 |
三、公民社会的成长 |
四、公共服务供求矛盾 |
五、公共行政的效率问题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公共行政职能 |
二、公共行政组织 |
三、大部门体制 |
四、行政机构与大部制 |
第三节 文献回顾 |
一、关于大部制改革的理论研究 |
二、关于大部制改革的背景研究 |
三、关于大部制改革思路的研究 |
四、关于大部制改革的反思 |
五、关于借鉴国外大部制实践经验的研究 |
第四节 研究的基本框架、方法与创新 |
一、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重点、难点与创新 |
第一章 深圳大部制改革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公共行政的价值诉求 |
一、管理主义取向的公共行政 |
二、宪政主义取向的公共行政 |
三、来自秩序的诉求 |
第二节 行政生态理论 |
一、行政生态学的理论假定 |
二、行政生态理论 |
三、深圳市行政生态与大部制改革 |
第三节 整体性治理理论 |
一、整体性治理的提出 |
二、整体性治理的基本内涵 |
三、西方国家整体性政府改革的实践 |
第二章 深圳大部制改革概述 |
第一节 深圳大部制改革的时代背景 |
一、社会变迁 |
二、特区探索 |
第二节 行政机构改革 |
第三节 深圳大部制改革的现状描述 |
一、深圳政府行政机构改革概况 |
二、深圳大部制机构调整现状 |
三、深圳大部制改革述评 |
第三章 国内外大部制改革的实践与经验 |
第一节 英国大部制实践与经验 |
一、英国大部制机构架构 |
二、英国大部制评价 |
三、英国大部制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二节 美国大部制实践与经验 |
一、美国大部制机构概况 |
二、美国大部制评价 |
三、美国大部制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三节 俄罗斯大部制实践与经验 |
一、重新界定政府职能与机构调整 |
二、俄罗斯大部制改革评述 |
三、俄罗斯大部制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第四节 海南、成都、顺德大部制实践与经验 |
一、海南“小政府、大社会”行政模式分析 |
二、成都市大部制改革与启示 |
三、顺德大部制改革及其评述 |
第四章 深圳大部制改革的成就与问题 |
第一节 深圳大部制改革的成效 |
一、大部制改革制度平台初步建立 |
二、大部制改革初见成效 |
第二节 深圳大部制改革存在的认识误区 |
一、大部制改革观念上的误区 |
二、大部制改革实践中的误区 |
三、大部制改革的时间后遗症 |
第三节 深圳大部制改革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组织惯性原因 |
二、组织固化原因 |
三、结构利益原因 |
四、熟人社会与官僚制原因 |
五、先行先试客观因素 |
第五章 深圳大部制改革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大部制的基本原则 |
一、相对稳定原则 |
二、回应性调适原则 |
三、总体性统筹原则 |
四、自上而下改革原则 |
五、科学论证原则 |
第二节 深圳大部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
一、制定总体改革方案,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
二、坚持侧重点不同,因地制宜进行改革 |
三、探索大部门体制下的协调机制 |
四、继续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 |
五、探索权力相对分离的运行机制 |
六、积极处理人员分流问题 |
第三节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深圳大部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推行政治体制改革 |
二、法律规制“大部制”改革 |
三、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
四、继续推行行政问责制度 |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8)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关于政府机构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 |
1.2.2 关于“大部制”改革 |
1.2.3 关于“行政三分制”改革 |
1.3 研究目的、方法及论文基本观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基本观点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4.1 研究视角的创新 |
1.4.2 研究内容的创新 |
第二章 大部制改革的创新实践—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 |
2.1 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背景 |
2.1.1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机构改革的政治导向 |
2.1.2 政府行政权配置及运行的客观需要 |
2.1.3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要求 |
2.1.4 公众参与及社会治理发展注入的改革动力 |
2.2 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概况总结 |
2.2.1 改革核心是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
2.2.2 改革宗旨是分权、重组、创新与协调 |
2.2.3 改革涉及面较广,力度较大 |
2.2.4 在较多领域探索实行大部门体制 |
2.2.5 理顺机构权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 |
2.2.6 探索建立行政三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
2.3 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成效分析 |
2.3.1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起到了推动作用 |
2.3.2 为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供了职能保障 |
2.3.3 为增进政府廉洁构筑了相互制衡的权力结构基础 |
2.4 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深层意义 |
2.4.1 适应现代民主行政发展的要求,将进一步推动深圳市民主行政的发展 |
2.4.2 适应现代公共行政范式转变的要求,将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公共行政的发展 |
2.4.3 适应反腐倡廉发展的新要求,将进一步增强深圳市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大部制改革任重道远—深圳“行政三分制”改革的 困境及其改善的对策 |
3.1 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困境 |
3.1.1 改革推进缓慢,机构改革不全面 |
3.1.2 监督机制不合理,改革基础不牢固 |
3.1.3 政府与民互动不足,善治理念彰显不够 |
3.1.4 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改革缺乏足够保障 |
3.2 深化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思考 |
3.2.1 加快改革步伐,推进机构全面改革 |
3.2.2 完善监督机制,夯实改革基础 |
3.2.3 增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深化善治理念 |
3.2.4 建立健全配套法规,强化改革的制度保障 |
3.2.5 增强政府内部协调,巩固改革凝聚力 |
3.3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9)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实施背景分析 |
(一) “行政三分制”相关理论研究 |
1. 分权制衡理论 |
2. 行政自制理论 |
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 域外有关“行政三分制”的改革实践分析 |
(三) 深圳市政府历届机构改革为“行政三分制”创造条件 |
1. 整合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理顺行政职能 |
2. 设立决策部门和咨询部门,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 |
3. 加强执行机构设置,实现行政执行合理化 |
4. 循序渐进推进改革,为“行政三分制”营造外围环境 |
5. 在上级政府的支持下,深圳“行政三分制”改革再次启动 |
二、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探索历程梳理 |
(一) 2001 年至2004 年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
1. 2001 年至2004 年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
2. 2001 年至2004 年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内容成果 |
3. 2001 年至2004 年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困境挑战 |
4.2001 年至2004 年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经验启发 |
(二) 2009 年至今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
1.2009 年至今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
2.2009 年至今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内容成果 |
3.2009 年至今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困难挑战 |
4.2009 年至今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经验启发 |
三、关于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思考 |
(一) 当前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取得的基本成绩 |
1.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之上的协调中心基本形成 |
2. 七大决策性委员会机构初步理顺 |
3. 若干执行局按行政职能重新划分 |
4. 监督部门设计仍在探索之中 |
(二) 巩固深化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
1. 深化落实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
2. 结合“行政三分制”其他配套机制向纵深发展 |
四、深圳市“行政三分制”实践对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
(一) 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前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 |
(二) 充分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鼓励社会组织良性发展 |
(三) 合理界定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权责界限和制衡关系 |
(四) 把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骤与节奏,循序渐进,疾徐相济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10)当代中国政府组织协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由来及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政府组织协同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协同学基本理论 |
一、协同学的产生和发展 |
二、协同学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系统理论 |
一、前系统科学中的系统思想 |
二、现代系统理论 |
第三节 政府组织协同的政治学视角 |
一、治理理论 |
二、组织间网络理论 |
第二章 政府组织协同的解释框架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含义 |
一、协同的含义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政府组织协同的含义 |
第二节 政府组织研究引入协同论的契合性 |
一、政府组织研究引入协同论的可能性 |
二、政府组织研究引入协同论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影响政府组织协同的变量 |
一、影响政府组织协同的序参量 |
二、影响政府组织协同的其他变量 |
第四节 政府组织协同的协同效应 |
一、政治:提高政府公共性 |
二、经济:促进"行政区经济"向"经济区经济"转变 |
三、社会: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高质高效 |
第三章 比较分析: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组织协同状况 |
第一节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间协同状况 |
一、较为合理的政府层级结构 |
二、政府间集权与分权的适度平衡 |
三、较为明晰的政府间职能配置 |
第二节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部门间协同状况 |
一、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
二、较为有效的部门间协调机构与机制 |
三、整体政府模式 |
第四章 历史分析:建国以来我国政府组织协同状况 |
第一节 建国以来政府间协同状况 |
一、建国以来纵向政府间协同状况分析 |
二、建国以来地方政府横向间协同状况 |
第二节 建国以来政府部门间协同状况 |
一、部门间结构初步形成时期(1949—1954) |
二、部门间结构调整时期(1955—1976) |
三、部门间结构渐进改革时期(1977—1991) |
四、部门间结构深层发展时期(1992—) |
第三节 归纳与总结 |
第五章 现实分析:关于当前我国政府组织协同状况的思考 |
第一节 当前我国政府间非协同性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
一、当前我国政府间非协同性的表现 |
二、当前我国政府间非协同性的原因 |
第二节 当前我国政府部门间关系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当前我国政府部门间关系的困境 |
二、我国部门间关系困境的原因 |
第三节 提高我国政府组织协同性的思考 |
一、优化政府间结构,理顺政府间关系 |
二、调整部门间结构,改善部门间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部门行政向公共行政的转变——从深圳“行政三分制”看中国行政改革新取向(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决策法律规范研究[D]. 胡学瑾.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2]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D]. 赵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3]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D]. 张文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4]我国政府内部权力分工制衡改革的思路与方法研究[D]. 高杰. 广西师范学院, 2016(03)
- [5]行政法视野下的“行政三分制”改革[D]. 陆蒙超. 苏州大学, 2013(02)
- [6]深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黄宝. 南京师范大学, 2012(03)
- [7]深圳大部制改革研究[D]. 董朝君. 武汉大学, 2011(06)
- [8]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解析[D]. 洪穗喜. 广州大学, 2011(05)
- [9]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研究[D]. 雷颖剑.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11(09)
- [10]当代中国政府组织协同问题研究[D]. 高轩. 中共中央党校, 2011(10)